卢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途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22 10:11:40   作者:   
卢文明办(2006)7号 签发人:蒋锡明 卢湾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 (2005——2006年度)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文明示范标志区域中途管理的通知 各委、办、局、街道、企业集团、群众团体: 今年是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下发一系列新版(2005版)标准评比创建的第一年,也是市、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新版标准)、文明示范标志区域评比年。根据沪文明委[2005]8号、9号、14号文件精神,为了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必须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新版标准)、文明示范标志区域创建工作的中途管理,从2006年7月起要重点在全区推进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文明示范标志区域创建中途管理工作,现将加强中途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 凡是申报(2005——2006年度)市、区两级文明单位和文明小区,以及淮海中路、新天地、打浦桥文明示范标志区域的,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文明示范标志区域的创建质量。 二、各主管部门要严格对照创建标准,对各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文明示范标志区域加强监督、检查,尤其是要加强各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文明示范标志区域的自查,并将日常阶段性的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核成绩。 三、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文明示范标志区域日常管理包括: 1、建立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创建单位、小区、示范标志区域的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重要会议材料、检查考核记录、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意见等等; 2、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年度创建规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组织、协调本系统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3、监督、检查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文明示范标志区域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4、定期举行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文明示范标志区域创建工作例会,总结、交流、推广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文明示范标志区域创建中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5、沟通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文明示范标志区域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部门、地区的共建、联建活动,帮助有关部门解决实际困难。 四、在中途管理和创建工作过程中,各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区精神文明建设市民巡访团将不间断加强巡访,参与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文明示范标志区域的中途管理,对查出的问题通过简报等形式进行反馈。 五、根据新版标准文明单位、文明小区的创建要求,各主管部门在自查工作中要做到: 1、全面了解和掌握各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创建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创建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并及时上报区文明办,通过区级媒体的宣传和推广,带动面上工作。 2、对照新版标准的特点,文明单位创建的备审材料中要有充分反映单位员工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志愿者工作,以及参加城市公共管理,积极响应各种精神文明建设的主题实践活动等相关材料和证明。文明小区创建工作要逐项对照新版标准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要求进行自查,尤其要注重日常创建材料的收集、归档和积累,以及特色指标的收集、记录。 3、在争创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区文明办反馈情况和信息。 六、 各委、办、局、街道、企业集团、群众团体要将自查情 况在8月底向区文明办反馈。 卢湾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7月4日 主题词:精神文明建设 文明单位 文明小区 中途管理 通知 卢湾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7月4日印发 (共印80份)
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4096号

     上海市淮海中路小学    版权所有

沪ICP备15052465号

技术支持 上海时光基业软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