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湾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7-06-22 10:05:47   作者:   
卢湾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文明委关于全面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要求,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实现长效管理。根据市文明委关于《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沪文明委(2005)8号)的精神,结合卢湾区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卢湾区文明单位是在三个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先进、服务优良、内外和谐,经过自愿申报,群众认可,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中共卢湾区委和卢湾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卢湾区域内基层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卢湾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精神文明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员工素质,树立社会形象,塑造城市精神的重要措施,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具有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 卢湾区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在各级党组织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系统、本单位三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级党委要落实专职部门,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 卢湾区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员工素质文明。具体标准是:组织学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持续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深化“七不”规范,了解“七建”目标,落实《卢湾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规划(2006—2010)》,员工普遍遵守社会公德,爱护身边环境,具有文明礼仪、诚实守信、尊老爱幼、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良好素质。 (二)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示范作用显著。具体标准是:积极参与城区公共管理、社会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广泛开展各项社会主题实践活动,建立志愿者团队;积极参与社区共建,与所在地区的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同创共建活动;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课外活动的场地和人力等资源。 (三)管理规范科学民主,人际关系和谐。具体标准是:重视创建工作,有创建规划,有具体措施,有专人负责,有经费投入;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落实厂(政、校)务公开等办事制度;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职工工作、学习、生活,保障职工(包括非正式员工)的合法权益,人际关系和谐;落实消防、保卫工作,重视交通安全工作,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伤率不超标,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四)开展企业(单位)文化建设,学习风气浓厚。具体标准是: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开展读书活动,创建学习型企业(单位),加强班组学习,形成学习制度,搞好学习考核;落实科教兴区战略,广泛开展科普教育,重视智力投资,完善科技创新制度;组织员工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无“黄赌毒”、 邪教活动等丑恶现象。 (五)优化整洁内外环境,卫生环保达标。具体标准是:加强企业(单位)的环境生态建设,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城区环境建设,卫生防疫、医疗保健体制健全,单位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中国国籍的公民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计划生育达标;严格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业企业的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内外环境绿化美化有特色。 (六)提高经营业务水平,运营绩效突出。具体标准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完善经营管理,坚持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居前;非生产单位工作效率高,服务(工作)质量好,成效显著,贡献突出;加强诚信建设,社会声誉良好,重视职工个人信用建设,无重大信用不良事件发生。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六条 卢湾区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专业部门鉴定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以及条块结合的原则,评选程序公开透明,确保评选质量。 第七条 凡按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制订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经过预申报,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可按党政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上报。 党或行政关系隶属上海而地处外地的单位,党组织关系在上海的中央部委及外省市驻沪单位和委托上海代管的单位,可以
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4096号

     上海市淮海中路小学    版权所有

沪ICP备15052465号

技术支持 上海时光基业软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