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2009年本区小学阶段入学工作要认真贯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9〕12号)精神,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健全招生工作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办法,结合学校设点布局规划,办好每一所学校,满足每位适龄学生的入学需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要求:
1、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由区入学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办”)统筹规划、整体协调并组织实施。招办将加强对区内小学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妥善处理招生入学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2、各校成立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增强依法治校的观念,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政策与法规,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保证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及时纠正招生中各类违反政策规定的现象。各校招生工作随时接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区教育局监察科的指导与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3、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各公办学校必须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范围招收适龄儿童入学,学校要向社会承诺不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试(包括面试和面谈)来招收和选拔新生。
4、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民办小学招生,不得对幼儿进行学科化的测试和面试。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须向区教育局“招办”申报备案,由教育局“招办”进行审核后实施。
5、4月15日前,区教育局将把2009学年小学招生政策及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6、5月16日前,各校向户籍在对口居委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送达《入学告知书》。
7、各学校应按照区教育局规定的工作日程组织招生工作,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学校须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收辖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入学。各校5月23日、5月24日接受新生报名。各校招生通告以教育局统一样张为准。
8、民办学校应在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自主招生。招生时间原则上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报区教育局“招办”备案。
9、各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必须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各类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贯彻市、区“2009年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对违反招生政策的行为,教育局将依法追究责任,对违规招生的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10、对不符合普通小学招生对象的儿童,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初步测定、登记、上报手续。凡报名者中属此对象的,学校填写《疑有严重学习障碍儿童情况表》送教育局“招办”,由区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决定该生就读学校。
11、借读生申请在本区借读,按《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借读生直接到区招办集中进行登记报名,“招办”在保证各校对口辖区内适龄儿童取得学额的前提下,待本区适龄儿童妥善安排后,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作统一安排。
12、体育传统项目校的体育训练班,可跨居委招生。学校、项目和规模由区体育局与区教育局共同商定,招生前经运动项目测试合格后,统一招生。为有利于培养体育人才,稳定集训队伍,学生日后如不参加集训应退出集训校,回对口学校就读。
13、积极推进小班化教育,按《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使本区小学今年起始年级教学班的班额数基本达到25人以内。各校应严格执行区招生计划中的学额规定,未经“招办”批准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
14、加强学籍管理,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要求,各校应按照“招办”的相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统一的学籍号。
15、各校最迟于新学期开学前15天,向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
三、工作日程:
4月15日 区教育局网上公示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
4月18日前 各校张贴招生通告(见附件);
4月30日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招生对象统计日;
做好新生预测工作;
5月16日前 各小学按“招办”提供的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名单,认真填写“入学告知书”中的有关事宜并向对口居委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送达《入学告知书》;
5月23日—5月24日 各校接受新生报名,收《上海市预防接种记录卡》(白卡),借读生到区招办集中办理入学登记;
5月30日 各校向“招办”上报实际报名的对口新生名单、汇总表及新生信息;
6月30日 受理就近入学新生办理入学手续的截止日。逾期办理者,由“招办”另行安排;
7月10日—7月15日 各校向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入学通知书;
7月15日—8月15日 招办根据各校招生情况进行借读生调配;
8月15日前 向各类借读生发入学通知书;
9月1日前 各校按照“招办”确认的招生名单和相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统一的学籍号。
四、其他:
体育项目招生:由招办与体育局商定后确定名额.
二○○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