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中路小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条例(暂行)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学校各项制度,特拟定本条例。
一、 条例适用范围:
凡涉及劳动人事所发生的争议适用本调解条例。
二、 参加调解人员:
劳动合同之甲方及乙方,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成员,及经双方同意的其它人。
三、 调解程序:
1、 由调解主张人书面提出调解事由及调解申请。
2、 调解小组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会议。
3、 接受调解之双方在调解记录上签字。
4、 从签字之日算起,三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由调解小组书面告之调解结果。
5、 如任何一方不服调解,则由校调解小组出具调解意见书交其本人,由其自行决定是否向上级部门申请调解。
淮海中路小学教代会
2005、6